第七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岗位、责任人和管理措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