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能力,统筹推进工业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推动县级市(区)工业危险废物实现就近收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