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布局,提升处置能力。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