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和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运输、利用、处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