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鼓励企业采取下列工业固体废物减量措施:(一)非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二)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