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和行业组织、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高技能人才,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