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