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认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企业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支持职业学校、规模以上企业、行业组织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