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资金持续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高技能人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