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职业培训、社保、就业见习和一次性创业等补贴,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参照相应学历报名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活动等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引进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比照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比照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享受待遇。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