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路径,推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

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