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路径,推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