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实施“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拓展贯通领域,完善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等按照规定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制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在企业间互通互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参与编制数字技能、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列入国家职业标准、省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备案项目的,给予专门奖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