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省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保障激励机制,设立职业技能竞赛专项资金。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围绕国家、省和本地确立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突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及与扬州传统技艺结合紧密的特色工种,举办竞赛活动,推动形成品牌赛事。加强竞赛训练基地、选手梯队和专兼职专家教练团队建设,加快竞赛成果转化。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专家团队成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专家团队成员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获得奖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