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技能人才引进激励政策。支持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支持技工院校开展跨区域招生、合作办学。

完善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