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培育数据标注产业生态,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建设,完善物联网数据产品开发应用产业链,推进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引导建设数据产业基地、特色数据产业园区,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项目、资金、人才、载体等一体化配置,加快数据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