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数据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和机构发展,落实数据产业领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立数据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为数据产业发展给予支持,畅通数据产业全链条,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开发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