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产业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制定激励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培育竞争主体、促进技术创新、健全产业生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数据企业成长。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经济、民生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建设,发挥数据赋能和创新引擎作用,推进科技、金融、人才与数据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