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场景的数据跨境交流合作,在海关、税务、物流等领域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贸易创新融合发展。

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开展数据出境安全相关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