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合法权益。

鼓励个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

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