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共数据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回流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相关标准收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处理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