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的;(二)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的;(三)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者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的;(四)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