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