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的;
(三)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者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