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