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有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