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