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