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六条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助养机构或者寄养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