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五条有效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等,开展公益性婴幼儿家庭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