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等,开展公益性婴幼儿家庭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