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四条有效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