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当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

教师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编写家庭教育读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