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