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对开展家庭教育有困难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