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对开展家庭教育有困难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