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