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