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教园区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