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对口组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组建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相应的人民防空专业队,各专业队战时承担相应的任务:

(一)建设、公用、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抢险抢修队承担公共设施的抢险抢修,以及抢救人员、物资等任务。

(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卫生应急专业队。卫生应急专业队承担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任务。

(三)公安部门组建治安队。治安队承担治安保卫、交通管理等任务。

(四)消防救援机构组建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队承担战时灭火救援等任务。

(五)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防化防疫队承担对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的监测、侦察、化验、消毒、洗消等任务。

(六)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通信队承担通信保障等任务。

(七)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运输队承担运输人员、物资等任务。

(八)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任务需要组建平战转换、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与网络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各新型专业队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信息防护等任务。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灯火管制等战时其他任务,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民防空专业队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特殊专用装备、器材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