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防、绿化、建设、规划、林业、园林、交通、水利等部门开展用于防空防灾的林地(林带)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