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地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