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的要求。国道、省道的建设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