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的业务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