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档案工作,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组织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