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