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