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平台,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各项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