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本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