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