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苏台两地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