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在本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支持苏台两地开展校际交流合作,构建交流合作平台。台湾地区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到本省任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