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

在本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支持苏台两地开展校际交流合作,构建交流合作平台。台湾地区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到本省任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