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台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台湾同胞取得大陆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与本省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可以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执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